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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3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8〕114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27 09:48: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

建设规划(2018~2023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8〕1148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2)〉的请示》(苏发改设施发〔2016〕667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相关问题补充说明的报告》(苏府〔2017〕63号)等文件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苏南地区一体化发展水平,支撑苏州市域城镇体系快速发展和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同意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建设6号线、7号线、8号线、S1线等4个项目,规划期为2018~2023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深入做好项目建设方案论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应避开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设的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物保护。进一步研究有关项目穿越高速铁路的建设方案,加强铁路路基、桥梁防护,尽可能减小对铁路运输的影响。

  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综合交通系统的衔接。统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市域(郊)铁路的规划布局,着力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轨道交通网络。优化交通枢纽的换乘设计,做好车站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衔接,提升旅客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综合立体开发,发挥土地增值效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六、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按规划批复要求落实地方财政出资,并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具备条件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项目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不得随意调整,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代替财政资金,严格落实融资资金偿还来源,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

  七、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高标准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严把材料质量关,加强项目建设的全程管理和监督。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前期工作中,充分考虑运营安全和服务需求,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人员、设施配置,在运营阶段,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人才队伍培养和储备。

  八、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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