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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27号

发布时间:2020-05-12 11:01:54

      为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帮助饲料企业和有关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高研发能力,根据各方面的建议, 我部 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咨询服务范围

   申请人拟申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拟申请扩大饲料添加剂适用范围,拟申请生产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产品除外),拟申请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饲料添加剂,拟申请进口含有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以及拟申请将原料或 者 添加剂品种纳入《饲料原料目录》或 者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申请咨询服务。

    二、咨询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 料: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别、产品研制目的、产品组分、外观与物理性状、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产品在国内外相关行业应用的基本情况,以及已收集到的能够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相关科学文献、报告或 者试 验结果等资料。申请人可参考《 新 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 公告 第 226 号)准备相关 材 料。

    三、咨询服务程序

   农业农村部 畜牧兽医局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 材 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材料进行核对 , 不需要补充材料的,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召开咨询会, 由咨询会专家 对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农业农村部 畜牧兽医局在收到咨询意见和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咨询服务由申请人自愿提出,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服务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咨询意见不作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 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 电话010 — 5919 2853)或 全国畜牧总站 ( 电话010 — 59194438 ) 。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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