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中经研究 > 政策资讯 >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时间:2020-05-12 11:01:51

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发展休闲农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必然选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休闲农业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策措施,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新型产业形态、现代旅游的新型消费业态,为农林牧渔等多领域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十二五”以来,全国休闲农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呈现出“发展加快、布局优化、质量提升、领域拓展”的良好态势,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十三五”时期,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和消费需求的升级,休闲农业仍有旺盛的需求,仍将处于黄金发展期。目前,休闲农业发展现状与爆发式增长的市场需求还不相适应,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存在思想准备不足、基础设施滞后、文化内涵挖掘不够、产品类型不够丰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需提档升级。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有利于推动农业和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产业脱贫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全域化旅游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充分认识休闲农业消费对增长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休闲农业产品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为促进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做出新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大任务,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居民休闲消费需求、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产业升级、实施产业脱贫为着力点,坚持农耕文化为魂,美丽田园为韵,生态农业为基,传统村落为形,创新创造为径,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发展政策,加大公共服务,整合项目资源,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提升休闲农业发展水平,着力将休闲农业产业培育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高品质休闲旅游体验。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农为本、促进增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民为主体,农村为场所,加强规划引导,科学构建利益分享机制,增强农民自主发展意识,激发农民创业创新活力。二是多方融合、相互促进。加强与农耕文化传承、创意农业发展、乡村旅游、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精准扶贫、林下经济开发、森林旅游、水利风景区和古水利工程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的有机融合,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三是因地制宜、特色发展。要结合资源禀赋、人文历史、交通区位和产业特色,在适宜区域,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适度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四是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旅游项目,鼓励妇女积极参与休闲农业发展。五是保护环境、持续发展。遵循开发与保护并举、生产与生态并重的观念,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接待人次达33亿人次,营业收入超过7000亿元;布局优化、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特色明显的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从事休闲农业的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发展质量明显提高,服务水平较大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成为拓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统一、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总体要求,围绕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布局,补农村短板,扬农村长处,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形成串点成线、连片成带、集群成圈的发展格局。要挖掘农业文明,注重参与体验,突出文化特色,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形成集农业生产、农耕体验、文化娱乐、教育展示、水族观赏、休闲垂钓、产品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休闲农业点(村、园),打造生产标准化、经营集约化、服务规范化、功能多样化的休闲农业产业带和产业群。积极推进“多规合一”,注重休闲农业专项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异地扶贫搬迁规划等的有效衔接。依托休闲农业点(村、园)、乡村旅游区建设搬迁安置区,着力解决异地扶贫搬迁群众的就业脱贫问题。

  (二)丰富产品业态。鼓励各地依托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有规划地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驾车房车营地、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促进休闲农业的多样化、个性化发展。支持农民发展农(林、牧、渔)家乐,积极扶持农民发展休闲农业合作社,鼓励发展以休闲农业为核心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聚集村;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发展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小镇,建设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美丽村庄和宜游宜养的森林景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旅游项目。鼓励各地探索农业主题公园、农业嘉年华、教育农园、摄影基地、特色小镇、渔人码头、运动垂钓示范基地等,提高产业融合的综合效益。

  (三)改善基础设施。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扶持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业园、休闲农业合作社,着力改善开展休闲农业村庄的道路、供水设施、宽带、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游客综合服务中心、餐饮住宿的洗涤消毒设施、农事景观观光道路、休闲辅助设施、乡村民俗展览馆和演艺场所等基础服务设施,改善休闲农业基地的种养条件,实现特色农业加速发展、村容环境净化美化和休闲服务能力同步提升。鼓励因地制宜兴建特色餐饮、特色民宿、购物、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四)推动产业扶贫。对资源禀赋有优势的贫困地区,要优先支持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休闲农业合作社、农家乐和小型采摘园等,重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带动贫困地区传统种养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贫困地区发展休闲农业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项目,着力推动精准脱贫。要通过休闲农业,推动贫困地区优质农副土特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积极培树创办领办休闲农业致富带头人,注重培树巾帼创办领办休闲农业致富带头人。

  (五)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做好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国农业生产系统的发布状况和濒危程度。按照“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思路,加大对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掘,加强对已认定的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监督管理,加大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力度,推动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优秀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加强大中小学生的国情乡情教育,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社会实践和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支持发展妇女手工艺特色产业项目。

  (六)保护传统村落。不断加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的保护力度,按照保持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要求,保护村落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和监督。注重农村文化资源挖掘,强化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的创意设计,推进农业与文化、科技、生态、旅游的融合,提升休闲农业的文化软实力。发展主客共享的美丽休闲乡村,加快乡土民俗文化的推广、保护和延续。

  (七)培育知名品牌。在整合优化的基础上,重点打造点线面结合的休闲农业品牌体系。在面上,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示范县(市、区)创建,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休闲农业集聚区。在点上,继续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在全国打造一批天蓝、地绿、水净,安居、乐业、增收的美丽休闲乡村(镇)。在线上,重点开展休闲农业精品景点线路推介,吸引城乡居民到乡村休闲消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创建与推介活动,培育地方品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落实创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各地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休闲旅游接待服务企业。鼓励各地将中央有关乡村建设资金适当向休闲农业集聚区倾斜。鼓励各地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扩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合规利用PPP模式、众筹模式、“互联网+”模式、发行债券等新型融资模式投资休闲农业。国家推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各地要加大投资力度,组织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提档升级。

  (二)加大公共服务。依托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产业基地,分类、分层开展休闲农业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科技支撑,依托科研教学单位建立一批设计研究中心、规划中心、创意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休闲农业宣传推介平台建设,加快构建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等公共服务平台,增强线上线下营销能力。强化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构建完善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监测统计制度。

  (三)加强规范管理。加大休闲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力度,逐步推进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推动本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规范有序发展。加大对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星级企业、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等景点的动态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行业组织服务,加快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安全意识,提倡文明出行和诚信经营。

  (四)强化宣传推介。按照“统筹谋划、系统部署、上下联动、均衡有序、重点推进”的思路,在重大节假日前和重要农事节庆节点,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全国性的休闲农业精品景点宣传推介,吸引城乡居民到乡村休闲消费。鼓励各地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推介精品线路和精品景点,扩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的影响力。鼓励各地举办特色鲜明、影响力大、公益性强的农事节庆活动,努力营造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发展休闲农业的认识,将休闲农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要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责,组织拟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切实提高推动休闲农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休闲农业的发展。农业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本地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产业的整体发展,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利用现有渠道资金完善休闲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税支持政策,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予以支持。国土部门负责落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用地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河湖管理保护和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文化部门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文化和文物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政策。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推动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融合发展。扶贫部门负责协调使用扶贫等专项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妇联负责指导妇女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将休闲农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纳入各自工作体系,并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各地成立由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有关工作落实。各地要将休闲农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整合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休闲农业重点区域的发展。同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休闲农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院校、协会和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2016年7月8日

附件: 农加发〔2016〕3号.CEB

  1. 办公厅(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
  2. 人事司
  3. 法规司
  4. 政策与改革司
  5. 发展规划司
  6. 计划财务司
  7. 乡村产业发展司
  8.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9.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10. 市场与信息化司
  11. 国际合作司
  12. 科技教育司(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14. 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
  15. 畜牧兽医局
  16. 渔业渔政管理局
  17. 农垦局
  18. 种业管理司
  19.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 农田建设管理司
  21. 机关党委
  22. 离退休干部局
  23.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1.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 )
  2. 中国农业科学院
  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 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6.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7. 农民日报社
  8.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
  9. 中国农村杂志社
  10.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共产党农业农村部党校)
  11.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2.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3.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14.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15.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6.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17. 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18.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9.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0.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21. 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2.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23.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24.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25.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6.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
  27.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28.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9.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30. 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3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3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33.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4.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35.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36.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入境管理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北京农业农村局
天津农业农村委
河北农业农村厅
山西农业农村厅
内蒙古农牧厅
辽宁农业农村厅
吉林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农业农村厅
上海农业农村委
江苏农业农村厅
浙江农业农村厅
安徽农业农村厅
福建农业农村厅
江西农业农村厅
山东农业农村厅
河南农业农村厅
湖北农业农村厅
湖南农业农村厅
广东农业农村厅
广西农业农村厅
海南农业农村厅
重庆农业农村委
四川农业农村厅
贵州农业农村厅
云南农业农村厅
西藏农业农村厅
陕西农业农村厅
甘肃农业农村厅
青海农业农村厅
宁夏农业农村厅
新疆农业农村厅
新疆兵团农业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