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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7年批次)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9 09:18:3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17 年批次)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7 ] 89 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17 年批次)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等 17 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二、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6 〕 70 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16 〕 71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 2016 〕 72 号)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 2 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对免税资格复审合格后未满 2 年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可继续享受至 2 年期满。
 
   四、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 2016 〕 70 号、财关税〔 2016 〕 71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政策的执行,对所辖区内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17 年批次)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25 日
 

(联系电话: 010 - 68205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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