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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评价总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5:18

工信厅科函〔 2016 〕 7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质量协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技术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6 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 2016 〕 358 号)要求,现组织开展 2016 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评价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和相关要求,组织专家依据企业提交的《品牌培育管理手册》或其他说明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文件、《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等材料,对试点企业开展体系有效性评价,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名单。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试点企业反馈评价结果,并指导试点企业针对品牌培育薄弱环节实施改进。

 

二、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推荐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从本地区、本行业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中,推荐评价结果较好、在品牌培育试点过程中形成了典型经验并愿意进行推广的企业参加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评审,指导企业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管理系统(www.quality.org.cn)上完成申报,并于 12 月 9 日前完成示范企业在线推荐确认。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将于 12 月中旬组织材料初评和集中答辩评审,依据推荐意见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并公告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不断完善品牌培育试点示范评价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试点示范评价总结工作,并于 12 月 9 日前将有效运行企业名单及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加盖公章后随 2016 年工业质量品牌工作总结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材料纸质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代收。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示范企业经验宣传推广,扩大示范企业的辐射带动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可利用相关政策和资源,对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联系人及电话: 曹金龙, 010 - 68205252

刘盎然, 010 - 84387034

传  真: 010 - 84380507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7 号政研室,邮编 10002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 年 11 月 18 日

 

抄送: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五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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