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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07 09:08:48
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你单位申请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未予通过,原因见附件。有关补充材料或异议,请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张文明 电话:010-68205570 传真:010-682055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邮编:100846 特此通知。 附件: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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