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6 09:32:07
工信安函[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实际,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
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转让的内容应与鉴定一致;
(二)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
(三)受让方取得相应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科研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签署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后,有关部门才能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对已通过鉴定的项目,经核实确实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据法院的判决或相关部门裁定意见,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并在行业内通报,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侵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定型)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研制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科研过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立即停止其科研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成果技术转让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活动;已转让的,应禁止在民爆行业内继续使用;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业整顿。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没有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或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
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三、鉴定(定型)方式及鉴定(定型)委员会组成要求
四、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五、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六、新产品生产定型资料清单
七、 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