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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4-29 1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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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年 6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 浓缩锂 ” --指锂- 6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天然锂的;

(二) “ 铀的有效公斤 ” --指铀(包括加浓铀、天然铀、食化铀)按如下方法计算的有效公斤;

1 、对于铀-- 235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小于 1 %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量乘以铀-- 235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的平方。

2 、对于铀-- 235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小于 1 %,大于 0 . 5 %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 0 . 0001 。

3 、对于铀-- 235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大于 0 . 5 %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 0 . 00005 。

   4 、对于铀-- 233 ,其有效公斤算方法与铀-- 235 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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